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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李继陆与黄科贤、沈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继陆,黄科贤,沈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余凤银2016年4月27日校对: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8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继陆,男,1973年9月5日出生,汉族,个休工商户,钦州市人,住钦州市。被执行人黄科贤,男,1972年1月5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被执行人沈XX,女,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继陆与被执行人黄科贤、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1日作出的(2013)钦南民初字第16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黄科贤、沈XX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莫愈松审判员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