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皇民四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苗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皇民四初字第2461号原告苗某,女,住辽宁省建平县。被告冯某,男,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苗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何颖独任审理,于2016年4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某及被告冯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某诉称,请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冯某某由被告抚养,我现在没有能力给付抚养费。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要求原告依法给付抚养费。诉讼费依法承担。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6月7日登记结婚,婚生男孩冯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于2016年4月1日起诉来院。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开庭质证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婚后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常因性格不和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应准予。关于子女抚养问题,考虑到原、被告意见,原、被告婚生男孩冯某某由被告抚养为宜,原告应依法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关于子女抚养费数额,参考原、被告收入情况及当地人均消费水平,本院酌定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苗某与被告冯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男孩冯某某由被告冯某抚养,原告苗某自2016年5月起每月给付子女抚养费700元至子女十八周岁时止。三、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含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