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36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3622号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华轩支路39号6单元7-3,组织机构代码:67612421-4。法定代表人陈刚,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怡,重庆财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黎红,住重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重庆零距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温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