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民初字第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吴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吴洪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02民初字第1734号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4490444-4。法定代表人王雪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春富,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吴洪臣,男,现住松原市宁江区。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洪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原市宁江区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杨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