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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密执字第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焦力军申请执行单鹏举、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力军,单鹏举,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228-2号申请执行人焦力军,男。被执行人单鹏举,男。被执行人李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力军与被执行人单鹏举、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焦力军表示可与被执行人单鹏举、李军协商解决,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焦力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