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密执字第122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焦力军申请执行单鹏举、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力军,单鹏举,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密执字第1228-2号申请执行人焦力军,男。被执行人单鹏举,男。被执行人李军,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力军与被执行人单鹏举、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焦力军表示可与被执行人单鹏举、李军协商解决,本案可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密山市人民法院(2015)密民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焦力军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清江代理审判员 王德权代理审判员 田 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默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