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刑更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运放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902号罪犯周某运,男,1984年4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万载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2014)龙新刑初字第7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11日入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虽有违规行为,但经教育后能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4.4分,2015年10月3日因生产质量不合格扣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某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某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5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