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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周鹏与王本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鹏,王本奇

案由

船员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民初637号原告:周鹏,男,汉族,1975年7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王本奇,男,汉族,1967年7月30日出生,住山东省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鹏诉被告王本奇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鹏以与被告王本奇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本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鹏撤回对被告王本奇的起诉,是自行对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鹏撤回对被告王本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周鹏负担。审判员 秦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妮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