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李海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712号罪犯李海亮,男,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沈丘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80-1号刑事判决,认定李海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刑期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23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海亮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3月8日、10日晚,该犯伙同他人预谋后,先后两次驾车至焦作,盗割通信电缆,400对通信电缆380米、300对通信电缆210米、200对通信电缆170米,盗得物品共计价值40702元。该犯系从犯。罪犯李海亮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1月获得表扬;2015年4月获得表扬;2015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12月获得表扬;2014年6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亮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亮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16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进审 判 员 张永增人民陪审员 张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