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与尚凯方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尚凯方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80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29号天一大厦。负责人麻保钢,行长。委托代理人袁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龙生,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尚凯方,女,汉族,1989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东明诉被告尚凯方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