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邓某、陆某与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陆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496号原告邓某。被告陆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陆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陆某、刘某价值80000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以原告本人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一百五十八条、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陆某、���某所有的价值80000元的房地产、银行存款、车辆、到期债权、收益等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停止支付。二、对邓某提供担保的车牌号为鄂f×××××马自达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败诉方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詹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