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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执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梁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梁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9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被执行人梁敬华。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与被执行人梁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敬华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楼2-2503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敬华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楼2-2503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