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执字第19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李海英与梁敬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英,梁敬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奎执字第1912-1号申请执行人李海英。被执行人梁敬华。申请执行人李海英与被执行人梁敬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敬华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楼2-2503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一套。现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该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敬华名下位于潍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号楼2-2503号(房产证号:潍房权证高新字第××号)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介东审判员 高 彬审判员 韩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