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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原告郑文山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山,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3055号原告:郑文山,男,朝鲜族,住吉林省延吉市。委托代理人:许锋,吉林由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志君,主任。原告郑文山诉被告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村民委员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元,减半收取1700元(原告已预交3400元),由原告郑文山负担。审判员  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卞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