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刑初82号公诉机关平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务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5年12月11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6日经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江县公安局执行,2016年1月7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平江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检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毅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冯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上路,行至平江县木金乡保全村路段时,撞上行走的被害人方某丙,造成方某丙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平江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冯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避让行人,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让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被告人冯某已与被害人方某丙的家属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交通事故认定书、户口注销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推断)书、安葬协议、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刑事谅解书、刑事和解协议书等书证;证人方某甲、方某乙、余某的证言;被告人冯某的供述;尸表检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并接受调查,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损失,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提请依法判处的公诉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案案情以及平江县司法局的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可对被告人冯某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向东审 判 员 艾方方人民陪审员 朱帅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丽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