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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马清云与王文忠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清云,王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马清云,男,196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王文忠,男,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马清云与被执行人王文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银行存款,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申请执行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普民初字第18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国政审判员  董恩利审判员  郭万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明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