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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李惠敏与蒙连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惠敏,蒙连保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4814号原告:李惠敏(又名李慧敏)。被告:蒙连保。原告李惠敏与被告蒙连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垫付款677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7月5日,原告李惠敏驾驶浙C×××××号厢式货车从温州驶往路桥区,13时15份,自西往东驶至温岭市横峰街道七份岸村交叉路口中,与由被告蒙连保驾驶的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发生碰撞后,原告车辆驶入对方车道与案外人张瑞峰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李惠敏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蒙连保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瑞峰无责任。2013年11月8日,张瑞峰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温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台温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蒙连保赔偿给张瑞峰车辆损失6360元,李慧敏对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该案受理费1470元,减半收取735元,由张瑞峰负担374元,李慧敏负担289元,蒙连保负担72元。判决生效后,被告蒙连保一直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台温执民字第324-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原告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浙江省永嘉县东瓯支行帐户内的6771元(其中执行款6360元、执行费50元、李慧敏负担的诉讼费289元、蒙连保负担的诉讼费72元)至法院账户,并支付给张瑞峰,履行了(2013)台温民初字第1559号民事判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蒙连保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李惠敏代偿款64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310元,由被告蒙连保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吴颖琼人民陪审员  陈祥宝人民陪审员  蒋于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林仁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