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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段辉与童初长、康修满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辉,童初长,康修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81财保18号申请人段辉。被申请人童初长。被申请人康修满。申请人段辉与被申请人童初长、康修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段辉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童初长、康修满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案外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市中心支公司向申请人出具保单一份(保单号:1185219192016000058)为其申请本次诉前财产保全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段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童初长、康修满银行存款10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扣留其价值100000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段辉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康广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龙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