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02执16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金兴旺,徐秀弟,周振松,周金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02执16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刑增福。被执行人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兴旺。被执行人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法定代表人:周振松。被执行人金兴旺。被执行人徐秀弟。被执行人周振松。被执行人周金翠。关于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赛利特家具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东瓯家具厂、金兴旺、徐秀弟、周振松、周金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系统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徐秀弟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运营部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目前正在处置中。被执行人周金翠名下有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山水名都2幢1001室(所有权证号:0217136,建筑面积:164.56平方米)、山水名都4幢1001室(所有权证号:0217137,建筑面积:164.7平方米)两处房产,上述房产均已被本案依法查封(查封有效期至2019年3月10日,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且被申请执行人设置抵押。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通报了执行状况。鉴此,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状况无异议。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2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秀弟名下的银行存款已被本院依法扣划,目前正在处置中,可能处置所需时间较长。被执行人周金翠名下的房产现因涉及腾空问题,故暂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没有异议,故本案可先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02执161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鹏审 判 员 苏 惺代理审判员 潘世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叶陈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