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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4行审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与赵志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鄢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鄢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鄢陵县国土资源局,赵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024行审40号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赵耀甫,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建功,陈化店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赵志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鄢国土资监(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鄢陵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鄢国土资监(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鄢国土资监(2015)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处罚如下:一、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对非法占用的212平方米建设用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处罚,计罚人民币636元。二、1、限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2、对其非法占用252平方米林地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处罚,计罚人民币756元。总处罚如下:建设用地212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元罚款,计罚人民币636元。林地252平方米每平方米处以3元的罚款,计罚人民币756元。共计处罚1392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2016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进行了催告,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完毕,故申请强制执行对赵志刚的罚款1392元。申请执行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宗地图、界址点成果表、非法占地平面图、鄢陵县陈化店镇伍子村民委员会证明、土地类别认定书及违法宗地规划认定。本院认为,该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建设用地及林地的面积没有相关证据材料予以证明,缺乏事实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赵志刚的罚款1392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延军代理审判员  苏冠峰人民陪审员  吕俊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