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706民初字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范静波与刘建民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静波,刘建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翠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706民初字149号原告范静波,男,1962年4月7日出生。被告刘建民,女,1964年9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范静波诉被告刘建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范静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撤诉理由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静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詹瑞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宁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