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2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与郑州鑫悦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郑州鑫悦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1610号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苏保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柏莉,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鑫悦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法定代表人刘德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刚,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与被告郑州鑫悦福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市中原区财政局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审 判 员 毛大帅代理审判员 任留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丽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