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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81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曾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81民初155号原告:曾某,男,生于1976年11月25日,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邹某,女,生于1985年11月19日,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诉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曾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曾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某负担。审判员  姚守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洪波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