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04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郑xx与杨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xx,杨xx,李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04执2号申请执行人郑xx,被执行人杨xx,被执行人李x,原告郑xx与被告杨xx、李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前民商初字第229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于2015年12月20日前给付200000元,2016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杨xx、李x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2016年1月4日,权利人郑xx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向房管、车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xx、李x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尚未执行标的200000元。因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郑xx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xx、李x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804执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勇审判员 李 钤审判员 赵铁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兆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