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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3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林龙源与林振展、林宝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龙源,林振展,林宝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84号申请执行人林龙源,男,197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振展,男,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被执行人林宝水,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农民,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林龙源与被执行人林振展,林宝水民间借贷纠纷(2014)安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龙源要求被执行人林振展,林宝水给付欠款人民币32050元及息。执行中,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黑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4)安民初字第41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陈进辉审判员  黄全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