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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81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马永奇与郑增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永奇,郑增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784号原告马永奇,男,1950年10月16日生,汉族。被告郑增轶,男,1975年5月2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永奇诉被告郑增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永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永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永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永奇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化明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