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02执保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白国荣与刘英光、胡雅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国荣,刘英光,胡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保245号原告白国荣。被告刘英光。被告胡亚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国荣与被告刘英光、被告胡亚娟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国荣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被告刘英光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保全金额2万元)。原告白国荣提供担保人张颖名下仓库一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国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英光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定他项权利。二、对担保人张颖名下仓库一处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不得变卖,不得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广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冬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