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字第794号原告四川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攀,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长路,该公司经理。原告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原告在承建渠江镇北大街商住楼时,在被告处投保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工人李江林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花去医疗费63152.25元。原告方赔偿了该工人的全部费用。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赔,均未达成协议,故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47900元。本院认为,2013年5月24日原告四川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渠江镇北辰.名著商住楼时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购买了建筑工程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并没有向本案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购买该保险。本案原、被告双方无任何民事法律关系,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人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的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四川中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渠县支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