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2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杜泽明与杜红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泽明,杜红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240号之一原告杜泽明,男,汉族,生于1963年10月5日,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被告杜红玉,女,汉族,生于1994年3月2日,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泽明诉被告杜红玉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杜红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城北支行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380000元。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6)川1421民初1240号民事裁定书,并进行了保全。2016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的财产保全。本院认为,原告杜泽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杜红玉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寿城北支行银行账号x×××x内的存款380000元予以冻结的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