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李洋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861号罪犯李洋涛,又名李金栩,小名二阳,男,199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陕西省米脂县,住米脂县姬岔乡姬岔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日作出(2011)榆中法刑一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洋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刑期执行自2010年4月18日至2024年4月1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2年11月7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延中刑减字第0023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李洋涛减去有期徒刑9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3年7月17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6年3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李洋涛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洋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0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洋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洋涛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9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乔月霞审 判 员 齐进飞代理审判员 李委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