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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3531号原告孙某某原告许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请求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