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民终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希日布诉敖鹏翔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西日布,敖鹏翔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民终4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西日布(希日布),男,1958年08月1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委托代理人包永胜,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鹏翔,男,1965年08月0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上诉人西日布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5)扎鲁民初字第2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西日布又以“现未取得新证据”的理由,于2016年04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西日布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法规,亦不损害国家利益和其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西日布撤回上诉,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西日布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额尔敦仓审 判 员 白 云 飞代理审判员 陈 美 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志 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