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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204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诉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民初549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张阿宁,陕西絜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军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7月在小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因系经人介绍相识,相互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被告时常稍不如意就对原告拳脚相向。1990年2月26日儿子唐某出生,1992年8月15日女儿唐某甲出生。原告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处处顺着被告,但还是经常无故被打,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家庭本应是温馨的港湾,夫妻本应相互尊重,互相爱护,被告的种种行为极大地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再共同生活,且无和好的希望和可能。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培养起夫妻感情,被告的行为极大的伤害了原告的感情,现诉至贵院,依法要求判决: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与原告已结婚多年,且现在两个孩子的婚姻大事还没有解决一个,如果离婚孩子的婚事咋办?再说原告与我有矛盾的原因是因为2016年农历二月初二,原告的母亲过生日,当天我喝了点酒,之后,我们回了家,原告说她血压有些高就睡觉了,我就给了些钱让她去医院看看,她没有去就睡着,我就和女儿说女儿的婚事,这时我弟弟来到我家,处于礼貌问题我就叫原告起床,叫了几次原告没有起来,我就揭了她的被子,就因为这个过程,原告就回她娘家去了,之后,原告就叫她的外甥女和女婿到我家开口大骂并打了我,把我的鼻子打出血了。我弟弟怕我行为过激就把我劝开。之后我就给原告打电话说有多大的事还弄的这么大?原告在电话中就说要离婚,我说就为这件事离婚我不可能同意。后来原告就起诉了。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户籍证明1份、村委会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1份。被告对原告所出具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1989年7月在小丘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1990年2月26日儿子唐某出生,1992年8月15日女儿唐某甲出生(儿子和女儿均在外打工)。双方初婚关系尚可,2016年农历二月初二,原告的母亲过生日,当天被告喝了点酒,之后,双方就回了家,原告说她血压有些高就睡觉了,被告就给了些钱让她去医院看看,原告没有去就睡在床上,被告就和女儿谈女儿的婚事,这时被告的弟弟来到被告家,处于礼貌问题被告就叫原告起床,叫了几次原告没有起来,被告就揭了原告的被子,因此被告生气后就回她娘家去了,不久原告就叫她的外甥女和女婿到被告家开口大骂并打了被告,造成被告的鼻子出血。被告弟弟怕被告行为过激就把其劝开。之后被告就给原告打电话说有多大的事还弄的这么大?原告在电话中就说要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财产有:自建房200平方米。双方无共同债权,对于被告所述的因建房所欠他人共同债务11800元,原告表示并不知晓。本院认为,和谐幸福的家庭关系应当是建立在良好的感情基础之上。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生有两个孩子,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缺乏沟通、互不关心、各行其是,久而久之便产生隔阂遂原告便外出打工,导致夫妻关系日渐淡漠,尽管如此,被告也请求为了家庭及孩子的相关事宜不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并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夫妻关系恶化、夫妻感情破裂,因此,不能必然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没有法律上和事实上的依据,故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双方应在此后的生活中相互沟通、互相信任、互相关心共建和谐、美满的幸福之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减半收取150元由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靖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