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34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鹏与廖泽、陈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廖泽,陈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79号原告徐鹏,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廖泽,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陈静(系被告廖泽之妻),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廖泽、陈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