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25民初7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4
案件名称
徐鹏与廖泽、陈静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鹏,廖泽,陈静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25民初779号原告徐鹏,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廖泽,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被告陈静(系被告廖泽之妻),女,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理县人,居民,住会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鹏与被告廖泽、陈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鹏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庭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有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子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