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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91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张杰与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杰,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91执297号申请执行人张杰。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生,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128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吉祥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春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