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执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与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四连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四连,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268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环城北路305号302室。被执行人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环城中路128号。被执行人李四连,男,1968年8月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43032119680803783,住湖南省湘潭市西湖区中山路5号1单元3楼301室。被执行人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高家堰镇古城村六组。被执行人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王家棚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商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浙江文华控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4600760.33元及债务利息、执行费为人民币17200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四连、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款项人民币104772761.33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北长阳宏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李四连、长阳古城锰业有限责任公司、长阳蒙特锰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