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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0民催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催9号申请人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Xavier,Louis,DanielCHAMPENOIS,董事长。申请人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因不慎于2016年4月11日遗失支票一张(票据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金额为人民币7,644元,出票人为上海维祥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持票人、收款人均为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无背书人),特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铃鹿复合建材(上海)有限公司因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公示催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公示催告程序。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免收取。审判长  崔海艳审判员  汪钧铭审判员  鲁碧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昱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公示催告申请人撤回申请,应在公示催告前提出;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的,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