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381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许某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81刑初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4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8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3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押于湘乡市看守所。湘乡市人民检察院以湘乡检公诉刑诉[2016]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彦军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爱华、人民陪审员张先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3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丁莎担任记录。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湘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摩托车从湘乡市龙洞镇往湘乡市市区行驶时将被害人许某1撞倒在地,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许某赔偿了被害人家属150000元。该院为证明以上事实,向本院提交了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许某没有摩托车驾驶证。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驾驶其牌照为湘C80E**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周某从湘乡市龙洞镇往湘乡市市区方向行驶,途经湘韶线14公里地段时,与行人许某1发生碰撞,将许某1撞倒在地。之后,被告人许某1与周某驾车离开,被害人许某1则被不明群众报警后送往湘乡市中医院,因抢救无效于当天22时30分死亡。经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1系交通事故致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双侧额颞顶部硬膜下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骨折,颅底骨折,头皮血肿,右眼眶上缘皮肤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死亡。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许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此次事故系酒后驾车所致,被告人许某于事故当晚被公安机关抓获,2015年1月6日,其家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许某1家属经济损失15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①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许某将被害人许某1撞倒在地、其与被告人许某迅速离开现场逃回家的事实;②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③湘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证实被告人许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许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湘潭市龙城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许某1因交通肇事死亡的事实;人民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明被告人许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家属1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的事实;被告人许某的户籍信息资料,证实其犯罪时系成年人的事实;④被告人许某的供述,证实其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事实。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许某不持异议,且证据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许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悔罪态度好,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考虑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彦军审 判 员 王爱华人民陪审员 张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丁 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情况认定其悔罪表现,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