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1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何柳汶与黄文富、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柳汶,黄文富,刘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1205号原告何柳汶,女,汉族,1982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犀浦镇。委托代理人吴兆前,系四川优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富,男,汉族,1966年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告刘素华,女,汉族,1964年10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原告何柳汶与被告黄文富、刘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受理,诉讼中,原告何柳汶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何柳汶的撤诉申请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柳汶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何柳汶承担。审判员 张 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向彦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