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民初35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民初3511号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俞能宏,董事长。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总经理。被告: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表人:蒋勇,总经理。被告: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蒋建良,总经理。被告:蒋建良。被告:陈建林,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胡文学,女,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蒋薇,女,198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俞博鑫,男,198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本院审理原告安徽正奇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85606.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合肥达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盛翔矿业有限公司、安徽合光幕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蒋建良、陈建林、胡文学、蒋薇、俞博鑫银行账户上的存款6385606.7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林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