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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晏民初字第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齐晏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张某某,男,现住齐河县。被告孙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玉海人民陪审员  张玉泉人民陪审员  李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若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