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424民初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李小艳诉杨恒,史锐,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西安第一服务部,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艳,杨恒,史锐,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西安第一服务部,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24民初808号原告李小艳,女。被告杨恒,男。被告史锐,男。被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西安第一服务部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四路东段雅荷四季楼下。被告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住所地:高陵县鹿苑镇高家市村委会。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大街5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艳诉杨恒,史锐,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西安第一服务部,高陵县第二运输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小艳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86元,减半收取943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靖莉审 判 员  董卫群人民陪审员  王晓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