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祖建、贾彩云等与王金良、田凤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祖建,贾彩云,王金良,田凤格,雷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二初字第01535号原告李祖建。原告贾彩云。委托代理人李健、宋露露,河北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良。被告田凤格。被告雷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祖建、贾彩云与被告王金良、田凤格、雷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祖建、贾彩云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祖建、贾彩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20元,由二原告承担。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黄 林审判员 高双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佳佳本案原告同意口头裁定,不再出书面裁定。原告看裁定签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