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728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令强与佘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强,佘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9号原告张令强。被告被告佘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强诉被告佘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令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令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张令强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