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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8民初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令强与佘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令强,佘长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28民初569号原告张令强。被告被告佘长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令强诉被告佘长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令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令强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由张令强承担。审判员  刘明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孟 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