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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1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许红健与许红康、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红健,许红康,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1民初1441号原告:许红健。被告:许红康。委托代理人:许明连。被告: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负责人:陈仙增。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红健与被告许红康、温岭市泽国镇前陈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红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决定缓交),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许红健负担。审 判 员 赵玲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雨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