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民初12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马有舍与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有舍,马占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民初1262号原告马有舍,男,回族,村民。被告马占林,男,回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有舍诉被告马占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有舍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有舍以“被告已全部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有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马有舍承担。审判员 张炳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祁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