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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4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种胜勇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李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胜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李从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480号原告:种胜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代表人:张大圣。被告:李从怀。本院在审理原告种胜勇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李从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种胜勇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镇县支公司、李从怀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种胜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2元,减半收取751元,由原告种胜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莉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单慧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