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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缪绍元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绍元,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18号原告:缪绍元。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绍元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绍元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绍元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原告缪绍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06.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4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缪绍元。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