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21民初2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7
案件名称
原告缪绍元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绍元,陈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21民初218号原告:缪绍元。被告:陈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缪绍元与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缪绍元于2016年4月2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缪绍元撤回对被告陈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50元(原告缪绍元已预交),减半收取406.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406.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缪绍元。审判员 常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