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刑更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兴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45号罪犯王兴福,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淮阳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4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118号刑事判决,认定王兴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纳);追缴在案的人民币13932元,分别发还各被害单位;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压力钳一个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刑期自2012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1月2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6月27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王兴福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1、2012年9月4日,王兴福伙同他人驾驶货车窜至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C区工业开发研究所工地,对门卫程某某等二人进行殴打、威胁并控制在门卫房内,抢走工地内60袋管卡子(价值10000余元)。经鉴定,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2、2012年7月15日,王兴福伙同他人驾驶小货车窜至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某工地内,盗窃建筑用脚手架钢管(价值4591元),在装车运输时被发现逃跑。该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积极退赔。罪犯王兴福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5年2月获得表扬;2015年7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4年9月获得记功;2014年12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兴福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兴福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5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