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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运锁与范焱、杨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锁,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37号原告李运锁。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焱。被告杨旭。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人民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保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锁诉被告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运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