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李运锁与范焱、杨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运锁,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3437号原告李运锁。委托代理人孙春雪,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焱。被告杨旭。被告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濮阳市人民路288号。法定代表人李保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运锁诉被告范焱、杨旭、濮阳市通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运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伟代理审判员 陈丽丽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雯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