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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建莉与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莉,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七民初字第601号原告王建莉,女,汉族,1973年1月24日出生,住南阳市人民路淯阳东华新村3号楼1102室,身份证号码412921197301244043.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阳市。法定代表人冯居朝,任董事长职务。委托代理人XX,河南育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善奇,男,汉族,1971年8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梁重争,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莉与被告南阳市淯阳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李善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莉于2016年4月27日以诉讼主体有误由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王建莉自愿撤诉,且申请理由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建莉负担。审判长 王 莉审判员 梁 红审判员 胡进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志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