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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委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卓舟玲、虞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舟玲,虞恺,宋一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委字第33号申请执行人卓舟玲,女,1980年1月7日出生,住临安市。被执行人虞恺,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宋一鸣,女,1980年9月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卓舟玲与虞恺、宋一鸣一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浙杭商终字第002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卓舟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虞恺已履行案款人民币48000元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另查明被执行人虞恺、宋一鸣暂无其他可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卓舟玲亦未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卓舟玲对此情况书面进行了签字确认,申请暂缓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下执委字第3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虞恺、宋一鸣名下财产可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卓舟玲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 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许秋莹 更多数据: